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马振东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纸质的资料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的证据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8 16:34)    点击:185

  纸质的资料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的证据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马振东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马振东律师,马振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马振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1900185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马振东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昌吉律师 | 昌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马振东律师主页,您是第1790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