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马振东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瑕疵出资的类型有哪些,瑕疵出资的权利有哪些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7 14:41)    点击:119

  瑕疵出资的类型有哪些,瑕疵出资的权利有哪些

  瑕疵出资指出资人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有瑕疵,不包括根本未出资和履行出资义务后的抽逃出资行为。

  瑕疵出资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资本瑕疵原因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公司资本瑕疵划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出资虚假瑕疵,指股东于公司设立之时根本没有出资却声明已经出资,致使公司实际无任何实收资本而设立并有违该国法律规定的情形。此系最为严重的资本瑕疵情形,多数国家将此视为犯罪予以严惩。

  2、出资不足瑕疵,对于出资不足的瑕疵,可以理解为股东只足额缴纳了第一期出资,而以后各期均未交纳或只缴纳了部分,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这是由于规定了分期缴纳制度而出现的新情况。

  3、出资价值瑕疵,是指实物、权利等出资的评估价值,高于评估对象实际价值之情形。

  4、出资权利瑕疵,是指用于出资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着权利上的瑕疵,如已出卖他人或己抵押他人等。

  5、出资形式瑕疵,是指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形式进行出资的情形。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份原则上不得以技艺出资方式认购;再如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是,违反以上规定的其它形式的出资,便构成出资形式瑕疵。

  6、出资比例瑕疵,是指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比例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在我国为30%。《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份有限公司适用该款的规定。

  瑕疵出资的权利有哪些

  股东应足额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一法定义务。但我国新公司法在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同时,对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作了修订,将原有的全额缴纳制修改为认缴制,即认购出资可分期缴纳,不再要求一次性履行出资义务,只要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达到一定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可。

  因此,股东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并非公司成立的要件,也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出资与股权的享有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在公司成立具备其他条件的前提下,股东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时,应认定公司成立,具备公司法人资格。因公司的依法创设,出资人的名称已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经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其股东身份对内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对外予以公示,出资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否则,会导致公司股东的虚无,危及公司法人资格。

  我国公司法实际上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该规定虽未明确可适用瑕疵出资股东,但既然未作但书规定,依照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规则,其当然适用瑕疵出资的股东。

  另从股权的性质考察,股权非单纯的财产权,属社员权的范畴,股东资格取得基于股份认购的意思表示,即出资认购合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股东对公司的实际足额出资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出资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并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基础与条件。

  因此,瑕疵出资人可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但因其出资并未全部到位,股东权是有瑕疵的,应受到限制。因股权从其内容考察,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其中自益权是由资本投入产生的收取红利等权利,属财产权。因出资的未到位,瑕疵出资股东不可能依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比例收取红利。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权利的共益权,因股东会表决方式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瑕疵出资也必将导致表决权的限制。因此,基于股权平等原则和瑕疵出资股东出资违约的事实,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应受到限制,不是完整的股东权。

  但是,出资不足的股东既然载明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文件,对外宣示为公司股东,客观上又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就应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不应将其从股东的法律范畴中抛弃出去,一概否认其股东身份的存在。但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其股东权利只能在出资范围内行使,未出资部分不得行使。否则,有悖公平原则,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权利,也不利于出资的缴纳和追缴,不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交易安全。对于瑕疵出资者未严格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瑕疵出资者事后补足了出资,也只能在补足出资后行使该部分出资的股东权利。如果因投资者的瑕疵出资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或者因公司注册资金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而导致公司成立无效的,因公司不存在,投资者亦不享有股东资格。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马振东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马振东律师,马振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马振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1900185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马振东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昌吉律师 | 昌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马振东律师主页,您是第1787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