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要考虑其意见?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2-29 15:24) 点击:92 |
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要考虑其意见? 夫妻离婚,未成年子女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子女姓名的变更,不仅涉及离婚的父或母一方的权利,更主要的是涉及子女的权益,应考虑更改子女姓名的行为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而不能仅简单考虑变更子女姓名对父或母的利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从我国情况看,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大都已是小学四五年级以上的学生,其智力发育水平所达到的理解程度,对变更自己姓名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并能进行判断作出意思表示。他们对自己的姓名所作出的选择和决定,应成为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已确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参照此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发生争执的,也应考虑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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